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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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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谁承担?[复制链接]

汽车报废网 发表于 2023-6-5 01:26:46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回复:  0 浏览:  2397
2021年3月,郭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使赵某受伤,郭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在李某名下,2012年2月李某将摩托车出售给吴某,2012年3月吴某将摩托车出售给高某,2018年2月高某又将摩托车出售给郭某,以上转让行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该车因逾期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赵某要求郭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李某、吴某、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止2012年9月30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17年9月30日,2018年2月高某转让未年检且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的车辆,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为“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所谓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年检的意义在于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并直接降低对公民生命健康造成的威胁,每个车主或车辆管理者均应当履行年检义务,确保车辆合格安全。二手摩托车存量大、价格低、交易方便,是短距离务工人员首选的交通工具,这些摩托车往往无保险、未年检、转让次数多,存在车辆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摩托车用户,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摩托车、按时投保交强险、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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